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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律师代理业主应诉物业服务费纠纷答辩状

    二手房捷恒律师团2021-09-29

    答辩人:某某某,男,汉族,生于19******日,住重庆市渝中区**正街******单元**号。

    答辩人因原告重庆某某物业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诉其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诉求与陈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本案虽然标的额少,但法律关系复杂,合同内容的履行争议较大,故不同意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具体理由见后。

    二、原告起诉的三年前的物业服务费、违约金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三、原告不能证明居委会有权代行业主委员会的职责是经过了街道办事处调查业主双过半同意,不能证明居委会与原告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的内容经过了业主大会双过半同意,故原告举示的物业服务合同为非法合同,对答辩人不具有约束力。

    四、就算按照原告提供的非法合同第十八条关于合同期限为2017125日至20201231日来看,原告非法收取1.3/平方米物业服务费的起始时间也应从2017125日起计算,故原告在诉讼中将2017125日前按1.3元收取物业服务费既无事实依据,也没有合同依据。

    五、原告不能证明其涨价经过了业主大会双过半同意,其涨价的程序和实体也不合法,属于《最高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的“擅自提高收费标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行为,故不能要求答辩人按1.3/平方全面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六、原告不能证明其经过催收程序,故原告起诉答辩人缴纳物业服务费违反法定程序;

    七、原告没有按照其物业服务承诺以及合同约定的管理服务标准提供物业服务,其服务存在重大瑕疵,属于原告没有全面履行合同,违约在先,不能要求答辩人按1.3/平方全面履行交纳物业服务费的义务;

    八、原告给包括答辩人在内的小区业主造成损失,应予赔偿,答辩人暂时未交物业费也属于行使不安抗辩权。

    九、关于原告主张的违约金,答辩人认为没有合法的法律及事实依据。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起诉答辩人无合法的法律依据、合同依据、及其已全面履行合同的事实依据,且原告损毁小区业主的相关财产,给小区业主造成损失,故请求贵院驳回其对答辩人诉讼请求,即使法院认定原告事实上提供了极其基本的物业服务、需要交纳物业服务费,根据本案情况,答辩人同意按照0.5/平方米标准交纳物业费,依法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 具体理由详见质证意见及律师代理意见!

    此致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某某某

    二〇二一年 九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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