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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补充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的补充通知

    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国土资源局、房管局,各分局:

    2011年2月我局印发了《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渝国土房管发〔20119号)。为规范公共租赁住房换租管理工作,经第四届市人民政府第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就“换租规定”补充通知如下:

    (一)租赁期间,因结婚、生育、与父母合住等原因承租人数增加的,可以向所承租房屋小区房管中心申请在本小区内换租户型。

    (二)租赁期间,因承租人数减少不再符合配租户型标准的,应当在承租人数减少的次月向所承租房屋小区房管中心申请在本小区内换租户型。

    (三)换租户型应符合规定的配租户型标准。

    (四)经审核、公示符合条件的进入换租轮候库,分户型轮候。各小区首次接受换租申请时,在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段内提交申请的,采用摇号方式确定轮候顺序;其后提交申请的,按受理时间先后排列轮候顺序,依次排在摇号排序的末位申请人之后。市公共租赁房管理局根据换租轮候顺序、房源情况依次配租。

    (五)换租完成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并按规定腾退原承租的住房。

    换租管理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

    2013年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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