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产权 收房款
律师帮您防范法律风险!
服务热线:400-023-0032
首页 >法律服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347号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已经2021年11月10日市第五届人民政府第166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
市 长 唐良智
2021年11月26日
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保障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维护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物业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的资金。
第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管、公开透明的原则。
第五条 市、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明确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机构,配备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落实工作经费。
第六条 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指导本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县(自治县)其他有关部门以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相关管理工作。
第二章 交 存
第七条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有两个以上独立产权单位的,应当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内仅有一个独立产权单位的,可以自愿设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八条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建设单位、业主应当按照所拥有物业的建筑面积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每平方米建筑面积交存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标准为当地住宅建筑安装工程每平方米造价的5%至8%。
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内,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本市中心城区范围外,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数额由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确定。
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数额应当向社会公布,并适时调整。
第九条 新建商品房在办理网上签约备案时,由建设单位代为足额交纳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前,将未出售房屋的首期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第十条 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
第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
第十二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综合存款利率、资产规模和服务效能等因素,择优确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专户管理银行,控制专户管理银行数量。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机构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签订专户管理协议,在专户管理协议中可以约定专户管理银行协助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设立、交存、使用、结息、划转、结算、对账、查询以及聘请第三方监督等服务事项。
第十三条 负责代管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专户管理银行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开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应当以物业管理区域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分列业主分户账;未划定物业管理区域的,以幢为单位设账,按照房屋户门号设分户账。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代管期间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信息系统和实时监控平台,并与专户管理银行建立实时对账系统,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增值等进行统一管理,接受业主和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查询。
第十四条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期间收取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监制的专用票据,实行一户一票。
第十五条 业主大会成立后,决定自行管理由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或者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召开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大会应当就下列事项进行表决:
(一)不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决议或者变更专户管理银行的决议;
(二)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制度;
(三)确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责任人;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有关的决议事项。
以上事项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会议召开后,业主委员会应当就业主大会表决的事项及业主大会会议召开的情况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
第十六条 业主决定自行管理的,业主大会应当在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管理银行开立专户。业主委员会应当持业主大会按照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通过的有效决议以及公示情况说明向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书面申请办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划转手续。
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业主委员会书面申请之日起30日内,与专户管理银行在业主代表和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监督下核对账面余额无误后,通知专户管理银行将该物业管理区域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划转至业主大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并将有关账目等资料移交业主委员会。
第十七条 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管时,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专户管理银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签订授权协议书,授权街道办事处或者乡(镇)人民政府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从相关业主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分户账中划转抢修费用。
第十八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自管的,鼓励业主大会建立业主委员会任中审计和离任审计制度,对管理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情况进行审计。审计可以委托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织第三方专业机构实施,费用可以从物业公共收益中列支。
审计结果向全体业主公布。
第十九条 业主自行管理期间,由专有部分面积占比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并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业主大会可以申请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重新代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第二十条 业主自行管理期间,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解散的,解散前应当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做好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清算工作,并将资金账面余额划转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
第二十一条 业主大会成立前,公共收益应当存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并设立单独账目。
首次建立物业管理区域公共收益单独账目前,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一次公共收益使用和收支情况检查,并将检查情况向全体业主公布。检查结果作为公共收益独立账目期初数。
第二十二条 业主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面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代管机构或者业主委员会应当告知业主及时续交。
成立业主大会的,续交方案由业主大会决定。
业主未按续交方案足额交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三章 使 用
第二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具体使用范围和条件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可以在物业服务合同中具体约定。
第二十四条 鼓励探索建立物业专项维修商业保险制度。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保险。
第二十五条 纳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共收益,用于全体业主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改造。
第二十六条 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制订使用方案。使用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具体范围和内容;
(二)维修、更新、改造方案及工程计划;
(三)费用预算及用款进度计划;
(四)其他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有关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由业主委员会组织业主表决,经专有部分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建筑物总面积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需要维修、更新、改造的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所涉及的总人数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未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不组织业主表决的,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也可以在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监督下按照前款规定公示和征得业主同意。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的施工单位由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协商确定,并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3日。
第二十八条 申请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方案;
(二)与施工单位签订的施工合同;
(三)业主表决及公示情况材料;
(四)与共有部分、共有设施设备具有共有关系的业主清册;
(五)其他相关材料。
第二十九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提交的申请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核。审核同意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户中按照工程进度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发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书面提出补正意见。
业主自行管理后需要列支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划转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前将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报物业所在地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 维修、更新、改造工程完工后,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业主代表应当组织验收,将下列材料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7日以上,并存档:
(一)施工单位编制的工程结算报告;
(二)维修及相关费用清单;
(三)维修费用分担明细表;
(四)其他相关资料。
第三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应当按照工程合同约定支付到施工、设计、勘查、监理单位账户。
第三十二条 对于10万元以上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应当引入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评审,评审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中列支,业主大会决定不聘请评审机构的除外。
经业主共同决定,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过程中的重大纠纷处置或者鉴定费用可以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或者公共收益中列支。
第三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相关业主可以申请适用应急简易程序: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严重影响正常使用的;
(二)电梯故障,无法正常运行的;
(三)高层住宅水泵损坏,导致供水中断的;
(四)楼体外立面有脱落危险,危及人身安全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的;
(六)消防设施损坏,危及公共消防安全的。
第三十四条 适用应急简易程序的情形,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一)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发现紧急情况的,立即报告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二)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收到报告后应当立即实地查勘现场,出具证明;涉及电梯、消防设施的,还应当组织市场监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实地查勘现场,并在收到报告24小时内出具证明。
(三)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出具证明后,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立即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及时划转资金。
(四)提出申请紧急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或者相关业主应当立即组织抢修,并在抢修完成后15日内公示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申请、使用情况。
第三十五条 发生本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情形,未按规定实施抢修的,物业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代修,抢修费用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户中列支。
第三十六条 由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代管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中当年交存或者使用的部分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计息;其余部分按照一年期同期银行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鼓励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通过合理利用组合存款等方式提高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增值收益,当年增值收益在次年第一季度内按照资金基数核算到户。
第三十七条 在保证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正常使用的前提下,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银行间债券市场或者商业银行柜台购买一级市场新发行的国债,并持有到期。
利用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购买国债的,应当由专有部分面积占2/3以上的业主且人数占比2/3以上的业主参与表决,经参与表决专有部分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参与表决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
禁止利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从事国债回购、委托理财业务及其他风险较大的理财或者投资,并不得将购买的国债用于质押、抵押等担保行为。
第三十八条 下列资金应当转入物业专项维修资金: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存储利息;
(二)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增值收益;
(三)物业共有设施设备报废后回收的残值;
(四)用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公共收益;
(五)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自愿筹集交存的款项;
(六)其他按照规定转入的资金。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 业主转让物业所有权时,应当向受让人说明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和结余情况并出具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提供的有效证明,该物业分户账中结余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随物业所有权同时过户。
第四十条 物业灭失的,应当将业主交存的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余额退还业主。
第四十一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至少与专户管理银行核对一次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账目。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对资金账户变化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专户管理银行进行复核。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建立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查询制度,接受业主对其分户账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增值收益和账面余额的查询。
第四十二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机构应当每年定期向业主公布下列情况:
(一)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总额;
(二)发生列支的项目、费用和分摊情况;
(三)业主分户账户中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交存、使用、增值收益和结存的金额;
(四)其他有关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管理的情况。
业主对公布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要求复核。
第四十三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专用票据的购领、使用、保存、核销管理,应当按照财政部及市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四十四条 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应当执行财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市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收支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
第五章 附 则
第四十五条 本市房改房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按照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22年5月1日起施行。《重庆市物业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重庆市人民政府令第244号)同时废止。
10万+
服务热线:400-023-0032
关注微信领会员积分,直接电话上免费咨询
如何避免带租约二手房买卖纠纷
二手房买卖违约打官司麻烦吗,要怎么处理才好呢?
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要不要请律师呢?自己看看就知道了
二手房买卖纠纷起诉流程是怎样的呢?
二手房买卖纠纷找哪个部门合适呢?
商品房买卖备案登记和预告登记的区别及其法律后果
房东签订租房合同时需要注意和明确约定的一些隐性问题,你看还漏了什么?
二手房纠纷律师费用是多少,怎么把握比较合理呢?
二手房交易律师咨询免费是真的吗?
二手房律师见证有用吗?到底要不要做见证呢?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规范商品房配套车位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房地产开发项目中车库销售有关问题的通知
重庆市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暂行办法(2021年7月1日)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换租操作办法(试行)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2011年2月1日)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补充通知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实施细则
重庆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2015年3月1日施行)
二手房买卖律师费如何收取,会很高吗?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律师费怎么收取你知道吗?
二手房律师费是多少,应该怎么把握才好呢?
二手房律师费怎么算的?打房产官司的你需要知道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费和诉讼费多少,要怎么操作呢?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怎么收费划算一些?
买二手房过户就安全了?如何防止和处理所买二手房有不能排除的“居住权”?
案外人执行异议书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费和诉讼费由谁来负责呢?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收费标准是怎样的?
找律师打房产官司费用是怎么收的呢?
律师事务所律师房产律师事务所哪个好呢?
附近房产律师事务所地址好找吗?
重庆市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渝国土房管发〔2013〕26号)
重庆惊现中介参与的二手房交易套路骗局,二手房律师教你防范卖房风险保证收尾款!
房子打官司很麻烦?如何提升胜诉率呢?
专打房产纠纷的律师是怎么收费的呢?
专门打房产官司律师报价都很高吗?
专业房地产律师好不好找到?
专打房产纠纷的律师有什么好的推荐吗?
专业二手房律师事务所哪里有?
专业打房产官司的律师都是什么样的呢?
二手房贷款流程一定要重视起来
二手房急售怎么处理比较好呢?
二手房买卖合同就是购房合同吗?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费用应该哪一方承担呢?
二手房纠纷起诉律师费多少钱呢?
官方二手房平台自主交易及单方代理模式,让二手房进入了律师时代!诚邀同行合作开拓新业务版块!
卖房委托中介,买房委托律师,为当前大势所趋!
二手房律师费用标准多少才合理呢?
二手房纠纷律师哪个律师好一些?如何选聘?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免费咨询教你避免定金纠纷
二手房房屋买卖纠纷律师咨询要怎样找专业的事务所
二手房律师咨询在线解答专业吗?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法律咨询可以在网络上申请吗?
遇见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怎样快速处理?
二手房咨询律师事务所怎样选择最靠谱?
哪个专业二手房律师事务所比较好,为什么?
专业打房产官司的律师好找吗?哪个比较好?
遇到哪些问题可以求助二手房买卖专业律师事务所?
哪家律师事务所的二手房优秀律师比较好?
如何选择靠谱的二手房方面律师?
律师办理保障性住房为主的房地产投融资非诉讼法律业务操作指引
重庆房产律师教你如何才能向开发商包退定金?
重庆房产律师告诉你:看房时向开发商所交的认购定金可以退吗?
二手房律师担任业主委员会专项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中介隐瞒身份炒房,买卖双方都有权要求撤销合同或主张合同无效!
买二手房需要注意的四种隐性权利瑕疵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房二卖、阴阳合同、借名买房的处理方法
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出现哪些情况可追究中介责任?
房产律师收费多少?房产纠纷律师费多少?房产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房产纠纷律师费怎么收取?
专门打房产官司律师哪里找?重庆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排名?
房屋租赁纠纷类型及处理方式、房屋租赁纠纷起诉书范文、房屋租赁纠纷起诉流程
房屋租赁纠纷调解、房屋租赁纠纷打官司、房屋租赁纠纷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房屋租赁纠纷律师费多少
买二手房注意事项及流程
重庆房产律师哪家好?推荐一下好的二手房律师
如何预防和对付无赖租客不按约定交租金或期满不交租金续租也不搬离房屋?
哪里找重庆房产律师帮外地人代购重庆房产重庆二手房提供服务?
二手房产纠纷律师事务所电话附近房产律师事务所地址看这里!
债权人撤销房屋转让行为时遇到抵押权如何救济?|人民法院报
民法典实施后,房屋部分共有人没有在买卖合同上签字,合同是否有效?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指导意见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二手房”买卖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2005年12月16日)
北京市高级法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诉讼和仲裁法律服务律师操作指引(2017年版)
买二手房,卖家搬走了家俱怎么办?
房屋租赁:让房东降房租和退房租有哪些小妙招?
最高法院印发全国法院贯彻实施民法典工作会议纪要
二手房买卖,帮您识别中介的炒房套路及诸多乱象!
重庆房产律师学习“重点问题典型案例”心得体会!
二手房买卖质量纠纷处理的原则与例外
二手房买卖,资金安全如何解决?委托律所监管,大可放心!
已抵押的房产,可以不解除抵押直接办理过户吗?
房产律师为购房者代买二手房的必要性及具体服务内容有哪些?
房产律师/二手房律师怎么找?找房产律师/二手房律师需要注意什么?房产律师/二手房律师费用怎么收取?
规避限购以公司名义购买住房是否合法及与自然人购房的区别
网签、备案、预告登记的区别及法律效力究竟有何不同?
二手房买卖合同被以起诉方式主张解除,法院判决解除合同后,解除日期如何起算?
住房租赁条例(2020年9月7日征求意见稿)
重庆二手房在哪里网签?重庆二手房的交易时如何网签?
重庆房产律师告诉你购房慎选期房
黄晓明购房案,二手房律师团告诉您如何防范政策限购风险!
二手房买卖注意事项有哪些?
重庆二手房买卖如何网签?网签流程如何操作?
房东与租客朋友们:把房屋托管给我们二手房律师团或通过我们与房东签订租房合同,我们不会跑,也跑不了!对双方都有保障!
托管公司跑路,房东能否赶走租客收回房屋?
托管公司跑路,房东、租客、公安司法机关如何处理?
买二手房请律师陪购?你觉得值吗?
二手房买卖合同签订时,一定要在备注处加上哪几项?
二手房买卖交易过程中,无论买家还卖家的安全性都不要忽视!
买二手房找律师多少钱?二手房纠纷律师费用是多少?二手房官司请律师多少钱?
二手房买卖纠纷律师能让买方排除原房主普通债权人对该房的执行?
二手房交易需要注意的32个法律问题及判例
二手房买卖,明年起买家更要多个心眼,看是否被登记了“居住权”?
法拍律师告诉您如何购买法拍房暨购买法拍房的流程?
二手房买卖怕被坑?二手房律师团教你绕开下面这些“坑”!
二手房买卖看房选房过程中,刚需买房的购房者要小心这三种二手房
二手房买卖合同纠纷业务律师操作指引(2017年版)
二手房律师团告诉您!二手房买卖不通过中介如何交易?
买二手房,有以下6种情况,房产中介再“忽悠”都不要签字!
二手房买卖交易中购房者需要请律师吗?
二手房交易是“先过户”还是“先付款”?新手必看!
二手房买卖合同的解除在法律上有哪些情形?
法拍房VS二手房如何选?二手房律师团告诉你答案!
二手房买卖流程及操作步骤
专业二手房(法拍房)买卖风险防范!让您买房买个放心!
二手房律师团提醒您如何防范落入二手房购房陷阱?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2018年10月26日修正版)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2011年4月1日施行)
二手房买卖风险防控温馨提示
你知道签订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基本注意事项吗?
诚邀全国律师免费联盟合作开拓新业务!与国际接轨由律师提供房屋交易服务!
二手房买卖预告登记制度是遏制“一房二卖”及保障交易安全的有效手段!
二手房律师团担任二手房中介机构法律顾问工作内容
二手房律师团法律服务业务简介
二手房律师团二手房(含商品房)买卖、租赁和附带案件的诉讼仲裁代理服务内容
二手房律师团房屋出租托管服务内容
二手房律师团银行处置房屋全程陪购(委托购买)服务内容
二手房律师团法院拍卖房屋全程陪购(委托购买)服务内容
二手房律师团全程陪售服务内容
二手房律师团全程陪购服务内容
二手房律师团租赁交易居中服务内容
二手房律师团买卖交易居中服务内容
二手房律师团谈判调解服务方式
二手房律师团法律及政策咨询分析服务方式及收费标准
还没找到您想要的房屋信息?
发布您的出售/求购/出租/求租信息
也可以让对方主动联系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