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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手房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并没有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起诉买卖双方给付中介费,二手房律师团代理卖家答辩,中介机构撤诉!

    二手房律师团2019-04-08

    二手房中介签订《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后并没有促成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合同》而起诉买卖双方给付中介费,二手房律师团代理卖家答辩,中介机构撤诉!


    答辩状

    答辩人: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66216日,住渝中区大坪正街****29-3

    答辩人因重庆某某某置业顾问有限公司诉其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如下:

    一、原告主张的2000元违约金无合同条款约定,其主张无事实依据。

    二、原告要求本案被告支付9000元中介服务费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

    1、本案《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签订后,原告并没有促成本案《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此为无事实依据

    2、根据《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七条关于“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但可以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的规定,原告不能要求本案被告支付9000元中介服务费,只能要求被告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此为无法律依据

    3、原告从事本案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基本上没有,如果有?请原告举证!否则,答辩人建议法院认定本案必要费用为耽误原告的一名员工半天的误工费和纸张及打印费,最多100元。

    三、本案《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并没有约定答辩人承担任何中介费用,原告起诉答辩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

    四、另原告诉状陈述答辩人不交房也不是事实。

    1、本案《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签订后,本案房地产的买方即第四被告邹某某认为价格太高而出现了悔意,并说不能按《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凑齐第二笔房款,经其多次找答辩人商量,后即于2012619日要求答辩人退还了订金,并宣布本案《房地产买卖居间协议》无效,故未交房。

    2、本案涉案房现已经转让他人的事实也能够证明,答辩人出卖房屋的决心和观点即要履行出卖义务的行为是不容置疑的,而且,此后的出卖价格还要比本案出卖价格低,因此不存在答辩人不交房的可能性。

    综上,答辩人认为,由于原告并没有促成本案《房地产买卖合同》的签订成立,那原告起诉本案被告要求支付中介服务费就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另答辩人在本案中并没有被约定承担任何中介服务费,故原告只能要求本案第三、第四被告支付其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答辩人请求法院驳回原告对答辩人的全部诉求,保护答辩人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答辩人:

                                               特别授权代理人:

    二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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