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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商品房预售合同对大小产证办理时间作出关联性约定,买受方以出卖方逾期办理大产证导致其未能按期办理小产证为由,要求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如何处理?

    二手房律师团2021-04-12

    基本事实

    商品房预售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交付的条件[交付条件为《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第十条第二种或第三种方案,即不属于产证交房的情形]和日期,但未约定取得大产证和小产证的具体日期,仅就大小产证办理时间作出关联性约定[参见《上海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示范文本)第十四条],买受方以出卖方逾期办理大产证导致其未能按期办理小产证为由,起诉要求房地产开发商承担逾期办证违约责任,房地产开发商辩称买受方取得小产证的时间符合大小产证办理时间的关联性约定的,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出卖方未能在合理期限内取得大产证,将影响小产证的顺利办理,损害买受方的合法权益,因此,在商品房预售合同中未对大产证具体办理时间进行明确约定的情况下,法院仍应当根据交易习惯确定房地产开发商取得大产证的合理期限。参照行政法规中的相关规定,可酌情确定自房地产开发商实际交房之日起90日为办理大产证的合理期限。

    附注:前述案例观点来源于《上海二中院房屋买卖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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