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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产权为夫妻一方,非产权方代签合同出卖房屋,另一方不认,如何处理?

    二手房律师团2021-03-22

    夫妻共有房屋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非产权登记人以产权登记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产权登记人以房屋买卖合同非其本人签署、对房屋买卖合同不予追认为由拒绝履行,买受方起诉要求夫妻双方履行过户义务的,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非产权登记人以产权登记人名义签订房屋买卖合同,不同于产权登记人以单独产权人身份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情形,买受方应当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审慎核实产权登记人是否已授权。买受方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主张有理由相信出售房屋系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应当举证证明产权登记人实际参与涉案房屋出售过程或房屋买卖合同协商过程。买受方仅以其已经按照房屋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并实际占有使用涉案房屋,产权登记人未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异议为由,要求夫妻双方履行过户义务的,不予支持。

    附注:

    1、前述案例观点来源于《上海二中院房屋买卖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2、二手房律师团认为,对前述案例的理解,要注意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关于“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的规定相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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