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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无产权人授权代签卖房合同,并书面承诺有授权,否则承担责任,如何处理?

    二手房律师团2021-03-23

    基本事实:

    行为人在未取得涉案房屋所有权人书面授权的情况下,代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并收取定金,同时书面承诺已取得所有权人的口头授权,如果所有权人拒绝追认,其将承担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前提下的违约责任。后涉案房屋所有权人明确拒绝追认房屋买卖合同,买受方起诉要求无权代理人和所有权人共同承担违约责任的,应当如何处理?

    裁判观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故无权代理人代为签署房屋买卖合同,而所有权人明确拒绝追认的,房屋买卖合同对所有权人不发生效力,买受方起诉要求所有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无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进一步规定,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虽然买受方缔约时知晓行为人尚未取得所有权人的授权,不属于善意相对人,但无权代理人已明确作出将由被代理人追认之担保并收取定金的,应当对合同履行不能承担赔偿责任。在买受方无法证明其实际损失的情况下,可参照无权代理人收取的定金金额确定其赔偿责任,即由无权代理人承担相当于合同有效情况下,出卖方拒绝继续履行合同时应当承担的双倍返还定金的责任。

    附注:

    前述案例观点来源于《上海二中院房屋买卖类改发案件裁判要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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