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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二手房过户就安全了?如何防止和处理所买二手房有不能排除的“居住权”?

    面对这个标题,二手房捷恒律师团汪信明主任律师回忆起代理过的类似诉讼案件的执行,汪律师代理申请人通过评估、拍卖、两次流拍、抵房等程序,才终于将被执行人位于九龙坡区西彭镇的一套住宅强行过户到了委托人名下,可是该房一直由被执行人“安排”的一位80多岁老人占用,根本无法实现交房,该房屋交付问题拖延长达数年,最终老人生病住院才得以通过法院交付。

    如果发生在二手房买卖交易中,这也许是买房人最不愿意遇到的纠纷!房屋产权已经过户,买受方仅仅是名义上的“房东”,因房屋上存在不能排除的“居住权”,买受人既不能入住,又不能出租。

    所谓“居住权”是指虽然没有房屋所有权,但因为长期居住而取得了对房屋居住的权利。二手房捷恒律师团律师认为要构成“不能排除的居住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具有居住权的人除了这套住房外没有其他的住房,也没有能力购买或者租赁其他住所的。一般多数是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七条有“居住权”的概念,但那是针对婚姻关系的一部法律。房地产法律对居住权并无明文规定,法虽无明文,且房屋所有权是一种对世权、绝对权、排他权,应该将可以排除其他人对所有权人行使权利的妨碍,但法院却要考虑这些具有法定居住权的人,特别是老年人、残疾人、低收入人群生存的权利,和房屋所有权相比,首先要保证弱势群体的生存权,不能让他们无家可归流落街头,所以采取牺牲买房人的所有权保障弱势群体的“居住权”。

    普通购房人不可能具有法律工作者一样的法制意识,也不可能无私到先维护弱势群体的生存权,对于购房人来说,现在的房价是天价,一套房屋可能就是一家人一生的积蓄加巨额的银行债务,因为房屋上存在无法排除的“居住权”而成为名义房东是无法令人接受的,外加房屋产权证上对居住人并不登记,所以“居住权”有很大的隐蔽性,很难被发现。何况政府将责任和义务推给买房人,而并不是采取政府提供场所收容弱势群体或者政府出资安置的方式。

    所以,二手房捷恒律师团律师建议:购买房产时一定要实地看房,对于有人居住的房屋如果有机会的可以向周围的邻居多打听。如果在二手房买卖过程中,确系因为其他原因导致买方无法入住的,则买方可以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由解除合同,要求卖方返还已付房款并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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